秦皇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并举行听证后,对本市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二章 规划标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

9.被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5.固定场所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商品展卖的,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内部及出入口周围100米距离范围内的;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零售点设置的间距和数量规定

(一)城区、县城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500人以下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00米,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行政村零售点位于主要街道两侧的,按照本行政村零售点数量、间距要求设置;

(三)封闭的住宅小区:500户(套)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套)以上的,每增加500户(套)可增设1个。每个小区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且间距不低于200米;小区临街门面朝向小区内的,适用封闭住宅小区规定;朝向小区外的,适用所在地域间距规定;贯通小区内、外的,同时适用所在地域间距、封闭住宅小区规定;

(四)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客运候车(机、船)大厅:每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30米;

(五)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每个市场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100米;市场临街门面朝向市场内的,适用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规定;朝向市场外的,适用所在地域间距规定;贯通市场内、外的,同时适用所在地域间距、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规定。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受本规划第七条的间距和数量限制:

(一)设有独立展台和卷烟存放场所的实际经营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商场等服务性行业场所,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对消费者开放的实际经营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对外开放的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在厂矿单位允许的情况下,正常经营且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厂矿,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在校方允许的情况下,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旅游风景区(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以上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该区域外核发零售许可证间距测量的参照。对部分封闭性场所,申请人需提供经营场所所在单位同意开展烟草制品正常经营、送货、监管等活动的相关证明(例如出入证等),确保办证后可以满足我单位正常开展零售户走访、送货、后续监管等工作方可办理。

第九条 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互补的营销关系,且店面形象及环境不易于消费者识别为经营烟草制品的,该类型持证户数量不得超过所在辖区持证户总量的1%,且距离其他持证户的距离不得低于300米。该类型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减少至所占比例以下后,采取“退一进一”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受第七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限制,但仍受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限制: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二)因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新建、搬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进出口位置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本规划布局条件的,在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首次主动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首次主动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经营者为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特困户、低保户、烈属,利用自有(含父母、配偶、子女)房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人驻店经营且无合伙经营,不属于本规划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零售点所在区域间距要求的50%,但仍受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残联、民政等政府部门开具、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该照顾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报刊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占用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允许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楼、公寓楼、办公写字楼、车库、地下室、下房、储藏室等场所。

场所位于住宅楼、公寓楼与地面同层,与楼宇出入口分设,内部无出入楼宇的通道,消费者能够自由进出的区域,能够提供有权证明及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进行经营的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条第一款“与住所相独立”的情形。

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是指生产、经营、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工、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鞭炮、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有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商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水产等环境潮湿,容易造成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是指借助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等营销渠道来实现销售的情形,一般指淘宝、京东店铺、直播网店等各类电商销售平台。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青少年宫”是指由共青团市委领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出入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第十七条 距离测量方法:

零售点到零售点之间间距,是指相邻两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最近边线间的距离,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最短步行路径测量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边线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规定。

零售点到学校之间间距,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的出入口最近边线的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最短步行路径测量。

第十八条 本规划第九条中所指业态类型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主营业务为移动通信服务、通信器材、电子音像、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美容美甲美发、保健按摩、足疗保健、药妆医械、化妆洗涤、文化体育、办公用品、网吧游戏、传真打印、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服饰鞋帽、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房产中介、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台球厅、旅行社、熟食店、烧烤店、小吃店、蛋糕店、母婴用品、学生用品、玩具、游乐场所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周边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20238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秦皇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秦烟专〔202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