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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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请问,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经营者交涉时,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
| 来信时间 | 2011-05-13 |
| 来信内容 | 请问,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经营者交涉时,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
| 答复时间 | 2011-05-13 |
| 答复内容 | 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经营者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的服务规定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因为这些自行制订的尤其是那些不合理、不平等或免除、减轻经营者责任的规定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定。 (秦皇岛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