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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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秦皇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的,如何进行续保? |
| 来信时间 | 2012-09-27 |
| 来信内容 | 秦皇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的,如何进行续保? |
| 答复时间 | 2012-09-27 |
| 答复内容 | (1)按照有关规定,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再次续保时需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2)欠费居民补缴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度计入连续缴费年限,享受连续缴费优惠待遇;欠费居民在征缴期内补足欠缴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小学阶段学生到所在学校办理补缴手续。 (4)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按照参保居民相应的缴费标准,只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不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不收滞纳金。补缴金额为0-18岁居民或儿童及中小学阶段学生每人每年10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350元。 (5)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限一、二级),须提供欠缴期间符合低保或重度残疾的证明,所欠医疗保险费不需要补缴,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