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www.qhd.gov.cn
| 标 题 | 秦皇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后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 |
| 来信时间 | 2012-10-09 |
| 来信内容 | 秦皇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后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 |
| 答复时间 | 2012-10-09 |
| 答复内容 |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3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 参保居民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门诊治疗时,每年个人负担600元的起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