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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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秦皇岛城镇参保居民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
| 来信时间 | 2012-10-15 |
| 来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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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时间 | 2012-10-15 |
| 答复内容 |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时,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签章,经市医保中心审批方可转院。转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审批表、医疗保险卡、诊断证明、明细清单、收费收据的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自行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