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条件?
来信时间 2012-11-13
来信内容 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条件?
答复时间 2012-11-13
答复内容

答:我市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为:(一)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在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失业后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一名成员。(三)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家庭中未就业成员。指因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征地后,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家庭成员,由人社部门认定其中一人。(四)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6个月以上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一名成员。(五)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户籍低保家庭一名成员(以下简称农村籍低保家庭成员)。(六)毕业两年以上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七)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