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来信时间 2013-01-11
来信内容 《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规定“第十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而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开发的壹品天城项目的购房人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十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请问上述的“720日”是否违规?
答复时间 2013-02-18
答复内容 市房管局答复:2013年1月25日,我局接到贵单位传来群众咨询“壹品天城项目购房合同中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720日内,办理房屋所用权登记手续是否违规”的问题后,立刻组织了人员了解情况并进行处理,现答复如下: 为维护壹品天城项目相关方权益,针对该项目购房合同中出现的关于产权登记约定的问题,我局在2013年1月28日。约谈了该项目开发企业金盛达房地产公司销售总监。依照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权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规定,我局要求金盛达房地产公司在2013年1月30前改正在壹品天城项目购房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错误约定。经核查,金盛达房地产公司现已完成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