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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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需提供哪些资料?如何办理? |
| 来信时间 | 2013-02-22 |
| 来信内容 | 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需提供哪些资料?如何办理? |
| 答复时间 | 2013-02-22 |
| 答复内容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新建商品房需提供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一年内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完税证明。(3)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提供一年内的《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经济适用房准购证、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4)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一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及《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5)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一年内的《房屋拆迁协议》及拆迁补差款发票。(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一年内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7)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一年内县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要提供个人借款合同及复印件、贷款余额对账单及与贷款相对应的一年内的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的,需要提供退休证、离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五)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六)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需提供民政局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司法部门作出的判决书、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信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在以上条件下支取的,同时需要单位开具支取证明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夫妻双方提取的需要结婚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A4纸);别人代领的也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上资料齐全后即可到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