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请问,秦皇岛市对城市区的燃气初装费是如何规定的?
来信时间 2013-03-13
来信内容  请问,秦皇岛市对城市区的燃气初装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时间 2013-03-13
答复内容     市物价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收费管理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精神和《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冀价管[2010]44号)的相关规定,燃气初装费暂按秦政[1995]第17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既有住房燃气初装费由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本通知下发前已售出的商品房,燃气初装费未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由用户缴纳。下发前时间指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是否计入建设成本以开发商与消费者的有效合同约定为准。待新的标准核定后再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