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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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请问,企事业单位的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
| 来信时间 | 2017-07-19 |
| 来信内容 | 请问,企事业单位的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
| 答复时间 | 2017-07-19 |
| 答复内容 | 告知:事业单位: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在内,凡执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不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企业单位:参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