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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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请问,企事业单位的婚丧假是如何规定的? |
| 来信时间 | 2017-07-19 |
| 来信内容 | 请问,企事业单位的婚丧假是如何规定的? |
| 答复时间 | 2017-07-19 |
| 答复内容 | 告知:事业单位:根据1980年2月20日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注,酌情给1-3天的婚丧假。(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企业单位:参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