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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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我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发生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该如何报销? |
| 来信时间 | 2017-10-12 |
| 来信内容 | 我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发生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该如何报销? |
| 答复时间 | 2017-10-12 |
| 答复内容 | 告知:依据秦政办发〔2016〕39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符合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予以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保居民时,首诊医师要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经过,做好病历记录,3日内报保险机构备案。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联网结算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否则基金不予支付。报销比例与城乡居民住院的报销比例一致。详情建议咨询各县区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窗口:海港区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窗口电话:3553526;开发区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窗口电话:5306611;山海关区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窗口电话:5069289转605;北戴河区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窗口电话:4038189;北戴河新区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窗口电话:3592603;抚宁区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窗口电话:6688013;青龙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窗口电话:7095500;昌黎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窗口电话:5962371;卢龙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窗口电话:7209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