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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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我在海港区秦皇小区有一间商铺,请问交取暖费时除了按照建筑面积交取暖费以外,还需要对房屋超高部分交额外的费用吗?具体如何收费? |
| 来信时间 | 2017-11-24 |
| 来信内容 | 我在海港区秦皇小区有一间商铺,请问交取暖费时除了按照建筑面积交取暖费以外,还需要对房屋超高部分交额外的费用吗?具体如何收费? |
| 答复时间 | 2017-11-24 |
| 答复内容 | 告知:需要,根据秦政【2000】181号《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屋超高3米为限,超高3米部分按照比例累计增加热费,每增高30公分,另增加10%的热费,增高不足30公分,按照比例增加热费。详细情况建议咨询市热力总公司春晖热线:89058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