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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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企业职工去世,遗属补助发放给谁?发放标准是多少? |
| 来信时间 | 2017-12-21 |
| 来信内容 | 企业职工去世,遗属补助发放给谁?发放标准是多少? |
| 答复时间 | 2017-12-21 |
| 答复内容 | 告知:发放对象为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该项补助由单位进行发放。 发放标准:根据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省委信访局、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3〕155号)规定,(1)工龄满5年的正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2)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城镇每人每月45-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40元,救济费总和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资的70%。遗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可以每月增加10-15元。(3)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入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单位按第2条的规定给予补足。(4)生活困难救济费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