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知:(1)呼吸系统疾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Ⅱ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脑血管疾病 脑梗塞、脑出血(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有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Ⅳ级以下(不含Ⅳ级)},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心血管疾病 冠心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复杂性心律失常: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4)泌尿系统疾病 慢性肾小球、肾盂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肾病综合征: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慢性肾功能不全: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5)内分泌系统疾病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范围,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2年未愈; 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糖尿病: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的,至少有连续不断1年以上每月1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3个月1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注意将验血糖收据一并留存。 (6)高血压病:Ⅱ、Ⅲ期高血压,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7)消化系统疾病 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肝硬化: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8)血液系统疾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9)免疫系统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类风湿性关节炎:处于活动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10)精神分裂症:经住院系统治疗,连续五年未愈(或至少复发三次),严重影响社会功能的。 (1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 (12)尿毒症透析:诊断明确,肾实质受损达到衰竭。 (13)器官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肝脏移植):诊断明确,处于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