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我户口在开发区,并已在开发区办理了《就业创业证》,请问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来信时间 2018-01-04
来信内容 我户口在开发区,并已在开发区办理了《就业创业证》,请问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答复时间 2018-01-04
答复内容

  告知:根据秦人社〔2012〕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失业后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一名成员3)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家庭中未就业成员。指因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征地后,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家庭成员,由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其中一人4)“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6个月以上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动态归零5)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户籍低保家庭一名成员(以下简称“农村籍低保家庭成员”)6)毕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7)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符合多项条件的家庭只认定一名成员。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持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然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核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然后报到县区的就业服务部门认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机构的就业创业证上加注了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志,然后即可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与扶持政策。具体材料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详情可工作时间咨询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局:392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