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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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听说新的养犬管理办法实施了,请问对于办理养犬登记是怎么规定的? |
| 来信时间 | 2018-02-27 |
| 来信内容 | 听说新的养犬管理办法实施了,请问对于办理养犬登记是怎么规定的? |
| 答复时间 | 2018-02-27 |
| 答复内容 | 告知:根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犬只管理承诺书;(二)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表,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饲养管理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犬只管理承诺书,犬笼、犬舍、封闭围墙等圈养设施平面图及照片。第十九条 养犬免疫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品种、犬龄、主要体貌特征;(三)犬只免疫和检疫情况;(四)犬只登记和年检时间;(五)变更、注销、补发证件等情况;(六)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记录;(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