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本,请问对于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来信时间 2018-08-08
来信内容 p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本,请问对于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p
答复时间 2018-08-08
答复内容

告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无起付标准,上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自当年7月1日起享受半年慢性病限额,下一年度享受全年限额。下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100元,每人每年只负担一次。上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当年新申请病种与原有病种年度限额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无病种,上的半年新申报一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元,原无病种,上半年新申报二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原有一类病种,上半年新申报一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0元,原有一类病种,上半年新申报二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原有二类病种,上半年新申报一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下一年度按《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秦政发〔2016〕39号)实行年度限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