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qhd.gov.cn
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需要申请参加学习,并参加科目一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