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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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我参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前一段时间因病住院。请问住院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
| 来信时间 | 2018-09-14 |
| 来信内容 | 我参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前一段时间因病住院。请问住院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P /P |
| 答复时间 | 2018-09-14 |
| 答复内容 | 告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适当降低,从第五次住院起不再降低。异地就医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因癌症放、化疗住院治疗的,在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市内转院(3天内)、市外转院(15天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确定;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住院医疗费用未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起付标准如下: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770元,三级医疗机构840元。第二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540元,二级医疗机构690元,三级医疗机构770元。第三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490元,二级医疗机构610元,三级医疗机构690元。第四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440元,二级医疗机构530元,三级医疗机构610元。 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甲类按100%、乙类按95%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至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2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增加5%。异地就医降低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