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需要请假住院治疗。请问对于病假如何规定的?
来信时间 2018-09-17
来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需要请假住院治疗。请问对于病假如何规定的?P /P
答复时间 2018-09-17
答复内容

告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88〕296号)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2)机关单位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照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照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照工资百分之九十计发。

    3)机关单位的工人,休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照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减发或者补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发放比例,由单位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自行确定。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定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7)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应延长。

    8)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9)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10)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1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仍按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12)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数全部工资。

13)本规定自1998年10月21日期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执行。

  (注: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在病事假待遇新规定出台前,暂按机关病事假待遇打折的计发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