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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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我是海港区某小区业主,听说新物业法从7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涉及到我们业主的具体有哪些规定? |
| 来信时间 | 2018-09-17 |
| 来信内容 | 我是海港区某小区业主,听说新物业法从7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涉及到我们业主的具体有哪些规定? |
| 答复时间 | 2018-09-17 |
| 答复内容 | 告知:《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从事快递点、超市、网吧、饭店等各类经营活动;(4)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5)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道和设施;(6)侵占或者破坏绿地、活动场所等共有区域,损毁树木、健身设施等共有财产;(7)以停放车辆等方式阻塞主要道路或者出入口,扰乱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8)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9)违规养犬;(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