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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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我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听说退休工资要上调,请问具体按什么标准调整? |
| 来信时间 | 2018-09-30 |
| 来信内容 | 我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听说退休工资要上调,请问具体按什么标准调整? |
| 答复时间 | 2018-09-30 |
| 答复内容 | 告知:根据《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28号)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7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截止2017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4)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满15至25年期间的增加6元;26年及以上的增加12元。(5)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6)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7)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工资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38元的,补足到13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