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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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请问,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如何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 |
| 来信时间 | 2019-01-08 |
| 来信内容 | 请问,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如何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 |
| 答复时间 | 2019-01-08 |
| 答复内容 | 告知:依据冀人社〔2012〕203号文件、秦人社〔2012〕24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结余的,返还个人账户余额部分。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标准,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由申报单位携带退休人员审批表、死亡证明、火化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申报,给档案保管部门填报。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原领取养老金存折(卡)家属未销户的,丧葬抚恤费按照原渠道划入原存折(卡)中;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原领取养老金存折(卡)家属已经销户的,其继承人必须到公证部门公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公证书原件、公证后的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信息,通过银行代发机构划入继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具体情况可询问河北省12333电话咨询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