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请问哪些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
来信时间 2019-01-23
来信内容

请问哪些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

答复时间 2019-01-23
答复内容

  告知: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1)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被保险人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3)被保险人在境外就医的费用;(4)被保险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5)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功能基本回复后康复治疗的费用;(6)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里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7)被保险人应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专人护理费;(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发生意外伤害的;(9)被保险人因殴斗、自杀、故意自伤、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意外伤害的;(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危险性运动和活动发生意外伤害的;(11)被保险人因驾驶、乘坐机动交通工具而发生意外伤害的;(12)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发生意外伤害的;(13)因意外伤害直接造成死亡的;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