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2019年1月中旬,我因病在海港区某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是自费交纳的。2月初参加了2019年海港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请问1月份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报销?
来信时间 2019-03-08
来信内容

2019年1月中旬,我因病在海港区某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是自费交纳的。2月初参加了2019年海港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请问1月份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报销

答复时间 2019-03-08
答复内容

  告知:可以报销,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