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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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2019年1月中旬,我因病在海港区某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是自费交纳的。2月初参加了2019年海港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请问1月份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报销? |
| 来信时间 | 2019-03-08 |
| 来信内容 | 2019年1月中旬,我因病在海港区某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是自费交纳的。2月初参加了2019年海港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请问1月份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报销? |
| 答复时间 | 2019-03-08 |
| 答复内容 | 告知:可以报销,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期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