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我是本市户口,在海港区某企业工作,我所在的部门解散了,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我,要求马上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吗?
来信时间 2019-07-02
来信内容

我是本市户口,在海港区某企业工作,我所在的部门解散了,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我,要求马上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吗?

答复时间 2019-07-02
答复内容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若当事人的情况符合第四十条第三款,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当事人可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