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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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请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
| 来信时间 | 2024-12-04 |
| 来信内容 | 请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
| 答复时间 | 2024-12-04 |
| 答复内容 |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7.3 %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包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5%, 生育保险0.8%),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6.75%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包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5%,生育保险0.25%,无生育津贴待遇),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统帐结合”方式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5%缴纳,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1)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每个月缴纳586.33元。(2)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每个月缴纳448.37元。本细则实施前已采取“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保,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缴费期间及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后不建立个人账户。 持有《秦皇岛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同级财政按照缴费基数的2.2%给予补助。 解答依据:《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