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请问我市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保修期是如何规定的?
来信时间 2025-02-10
来信内容 请问我市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保修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时间 2025-02-10
答复内容         依据建设部令第80号的规定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约定时间内予以保修。

在保修期限内保修单位未及时处理,房屋建筑所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部门提出,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如通过以上途径未得到解决,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屋质量管理部门投诉,市住建局西港路89号,质量服务中心,投诉电话:3627287 由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超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涉及公共部分,可以向公共维修基金申请公维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