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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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商品房交房条件 |
| 来信时间 | 2010-11-29 |
| 来信内容 | 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住宅的交房条件是什么?小区用电为工业用电具备交房条件吗? |
| 答复时间 | 2011-02-24 |
| 答复内容 | 关于房地产商开发的商品房住宅的交房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秦皇岛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的意见》(秦政[2009]61号)及《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市城乡建设局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进行监督;工程项目的规划、市政、消防、抗震、附属绿化、防雷、取水、安全技术防范等项目的验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规划局、国土局、园林局、消防支队、公安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验收全部合格后,工程方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二、 关于小区用电为工业用电是否具备交房条件 经咨询市电力窗口3655132得知,主要看开发商与电力公司签订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当初签订的是工业用电,电力公司就应按工业用电来布线。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