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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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农转非 |
| 来信时间 | 2011-01-10 |
| 来信内容 | 我的一个朋友是山海关人,于6年前农转非,但并没有搬出本村,一直居住至今。现本村于今年一月份发给村民的国家占用土地钱是否还能享受? |
| 答复时间 | 2011-02-25 |
| 答复内容 | 可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该农户在该村有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该农户依法享有国家占用土地的补偿金。其二,如果该农户在该村没有承包地,则不能享受占地补偿金。 (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政府督查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