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对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自2021年5月1日起,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
市财政局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
发布时间:2021-06-02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对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自2021年5月1日起,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