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司法局基层立法联系点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基层立法联系点:
《秦皇岛市司法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已经2025年5月6日市司法局2025年第8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司法局
2025年5月7日
秦皇岛市司法局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拓宽社会各方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基层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统称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需要,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设立,负责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协助、配合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立法联系点的遴选确定、组织协调、联系服务以及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各县(区)司法局应当协同配合做好立法联系点的建设和指导工作。
在政府立法活动中,市司法局和有关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听民声、察民意、聚民智的作用。
第四条 立法联系点主要从以下范围遴选:
(一)基层行政单位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企业事业单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四)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五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有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积极性;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五)有组织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员、场所;
(六)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司法局按照下列程序遴选确定立法联系点:
(一)县(区)司法局以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并组织候选单位提交推荐材料;
(二)市司法局根据候选单位与立法工作的关联性、所在行业以及所在区域人民群众代表性、参与立法工作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调研,经综合遴选后确定立法联系点名单;
(三)市司法局公布立法联系点名单,并以适当方式授牌。
第七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系员,承担联系点的日常工作,并在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基层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
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及时告知市司法局。
立法联系点可邀请本区域、本行业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热心立法工作且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共同参与联系点工作。
第八条 立法联系点的期限一般为五年。立法联系点在期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进行调整:
(一)经常不参与或者不按要求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
(二)不再具备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条件的;
(三)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主动申请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市司法局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按程序增补立法联系点。
第九条 立法联系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对市政府立法计划征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和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民意调查、课题研究等活动,协助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五)收集并反映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施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以及立法工作方面的其他意见建议;
(六)注重发挥在本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本地社会治理问题,依法有序参与共商共建共治活动;
(七)带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八)参与其他政府立法工作相关事项。
市司法局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发送相关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第十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收集、记录意见和建议的工作制度,一般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集意见表、走访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代表等方式征集对地方立法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特别注意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司法局和有关起草部门、单位。对社会关注度高和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重点阐明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和有关起草部门、单位通过立法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立法相关工作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先行提供给立法联系点;
(二)与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和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先行告知;
(三)认真研究、积极采纳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起草说明、审查报告中予以反映,并将研究采纳情况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反馈;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立法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立法联系点的指导,适时组织业务培训、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市、县(区)司法局应当及时了解、关心立法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立法联系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的总结和宣传。鼓励立法联系点报送本地与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有关的情况、典型案例。适时对立法联系点工作进行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