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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28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建立健全政府立法沟通协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流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立法工作中与市政协进行协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立法协商视情况可采取发征求意见函,专题调研、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及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
第三条立法协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协商、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第四条政府立法中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协商:
(一)立法项目征集;
(二)对立法的必要性认识有分歧的;
(三)对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认识有分歧的;
(四)与相关法规、规章对同类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五)法规与政府规章是否抵触认识有分歧的;
(六)立法规定有关组织及社会团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的;
(七)其他需要协商的问题。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征求市政协的意见。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积极做好与市政协办公厅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对市政协提出的立法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及时沟通反馈。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重大问题的协商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存在重大分歧的,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