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银行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秦皇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秦皇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市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各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推动我市经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政策性银行不参与每月考核,年终由市金融办、市人行和市银监分局根据其全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进行评定,评定适用于相应的奖励措施。
二、表内、表外业务统计认定标准
属于支持秦皇岛市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业务,应全部纳入考核统计范围,无法纳入表内的,应全部纳入表外进行计算。属于支持秦皇岛市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业务,但无法纳入考核统计范围内的,应作为参考因素,在考核奖励措施中予以体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向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如实申报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核指标及评分
1. 本外币存贷比:基础分值20分。其中,增速基础分10分,比年初增速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2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当月存贷比平均值基础分10分,高(低)于当月存贷比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减)0.1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
2.本外币新增贷款:基础分值20分。其中,增速基础分10分,同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13分,加(减)分不超过6.67分;当月本外币新增贷款排名基础分10分,排名末位得基础分,每高一位加0.67分。
3.政府投资项目类本外币新增贷款:基础分值10分。其中,增速基础分5分,同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1分,加(减)分不超过2.5分;当月政府投资项目类本外币新增贷款排名基础分5分,排名末位得基础分,每高一位加0.5分。
4.实体经济类本外币新增贷款:基础分值10分。其中,增速基础分5分,同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1分,加(减)分不超过2.5分;当月实体经济类本外币新增贷款排名基础分5分,排名末位得基础分,每高一位加0.5分。
5.用于秦皇岛辖内的新增表外业务余额(含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基础分值5分。其中,增速同比每增1个百分点加0.1分,加分不超过3分。无表外业务的银行机构得基础分。
6.涉农类本外币新增贷款:基础分值10分。其中,增速基础分5分,同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1分,加(减)分不超过2.5分;当月涉农类本外币新增贷款排名基础分5分,排名末位得基础分,每高一位加0.5分。
7.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基础分值10分。以“小微企业当月贷款比年初增速”为考核指标,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2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
8.不良贷款处置:总分为5分,基础分为3分。当月不良贷款率低于或等于同月全市金融机构平均不良贷款率得3分,每高于全市金融机构平均不良贷款率0.1个百分点,考核分值减0.1分,基础分最低0分,最高3分。在基础分的基础上,被考核单位月末不良贷款率比年初每增0.1个百分点,考核分值减0.5分;每减0.1个百分点,考核分值加0.5分,加(减)不超过2分。
9.财政存款利率:基础分值10分。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利率、协定存款利率达到银行机构政策允许的最优惠利率得10分,达不到最优惠利率不得分。无财政性资金存款的银行机构得基础分。
10.服务水平:基础分10分,其中,“对财政部门服务水平”(5分)主要反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预算单位服务水平”(5分)主要反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预算单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每季度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季度和年度统计排名的依据。
四、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共同参加。第1-4项考核指标按照市人行的统计结果,由市金融办和市人行协商进行考核评分,市人行负责确定本外币新增贷款政府投资项目类、实体经济类统计口径;第5-8项考核指标按照市银监分局的统计结果,由市金融办和市银监分局协商进行考核评分;第9-10项考核指标由市财政局进行考核评分。全部考核结果由市金融办汇总。
2.每个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在《秦皇岛日报》上进行刊登,向全市通报,年终以各银行机构12个月考核的平均得分进行排名。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按照月、季、年度进行,月度考核以月末各项指标时点数为依据进行排名;季度考核以当季3个月考核的平均得分进行排名;年度考核以当年12个月考核的平均得分进行排名。每月考核结果在《秦皇岛日报》上刊登公布,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政资金存款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