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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0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1号),深入推进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委省政府对秦皇岛发展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开放兴市、文明铸市发展战略,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服务监管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为加快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正确处理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需要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严格实施用途管制。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增强使用者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内在动力。
坚持扩权赋能。创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实现形式,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类型,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夯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权利基础。
坚持市场配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要求,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准入条件、方式和程序。鼓励竞争性出让,规范协议出让,支持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有偿使用信息公开和服务制度,充分有效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三)主要目标。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和保护利用的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规范经营性土地有偿使用,鼓励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土地,要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保护优先的政策。依法允许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严格审批,全面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1.促进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县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下同)政府(管委)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结合现有地价管理政策,依据土地取得成本、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各县、北戴河新区管委在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时,要同步制订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2.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规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增加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的灵活性,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3.有序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可按相关批准用地文件,根据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依规办理国有农用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使用权登记手续。进一步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改革,使用国有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待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执行。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稳步推进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和发布工作,及时反映农用地价格变化,加强农用地价格评估与管理,显化维护国有农用地资产。
4.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管理。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价管理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确定权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
5.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工业用地可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支持各地以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全面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市、县两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接近或达到控制指标的地区,限批新增取用水,强化用水定额约束作用,严格计划用水管理,落实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形成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的倒逼机制。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继续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改革和创新农业用水计量和超限额征税工作,为全国推广水资源费改税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体系。实行工业生活用水差别水价和阶梯水价,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推广“一提一补”“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做好水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断深化水权制度改革,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上增加农业水权交易项目,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矿业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禁止新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限制新批地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暂停新设露天采矿权,实现2020年底前露天矿山全部退出。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招标过程中重点评价投标人的资源利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安全生产能力以及资金、技术、诚信等综合条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提高出让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出让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以上;出让采矿权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开采设计要求。建立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制度。根据审批权限,在符合生态保护优先、产业政策和矿业权减量化管理的条件下,拟出让矿产地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影响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评估论证,论证不通过,禁止开发。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相关政策要求,积极衔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严格落实将矿业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按照标准收取矿业权占用费;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森林资源保护法规和政策,并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健全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生态红线不突破。
2.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1)依据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成果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该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海洋等规划相协调。(2)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森林资源保护等级,划定森林资源生态红线。(3)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国有天然林、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林木资源不得出让。(4)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推进国有林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和有偿使用工作,保障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3.提高国有林地有偿使用标准。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综合地价应高于片区平均地价标准50%,高出部分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补偿费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4.租赁国有林地的单位,应当每年从收益中提取10%-20%作为生态补偿费用。
5.设立国有林地生态资金专用账户,确保以上资金专款专用。
6.为保持国有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对占用国有防护林地的,严格坚持“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即在拟占用林地附近营造与所占林地面积相同、能起到相同防护作用的防护林。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五)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1.提高海域资源使用准入门槛。坚持生态优先,提高用海项目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资源消耗型产业用海,禁止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使用海域资源。禁止开发利用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岸线的开发利用,通过采取准入限制、整治修复和自然恢复等措施,逐步提高自然岸线比例。加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严格执行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为原则,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禁止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属性的用岛行为。
2.认真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认真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制度,除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公益事业或公用基础设施用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工业、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养殖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宗海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通过多种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实现海域保值增值。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行为,促进资源配置更加公开、透明。
3.严格落实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海域使用分级审批和分类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行为。强化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严厉查处违法用海行为,维护正常海域海岛使用秩序,促进海域海岛有偿使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坚持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
(牵头单位:市海洋和渔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制度、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税费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政府资产报告制度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立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局,以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和有偿使用制度为重点,推进完善土地、水、矿产、森林、海域、无居民海岛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地方性法规。开展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不规范行为的清理排查。
(三)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细化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加强研究探索,为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实践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明确责任主体,制定路线图、责任表,确保各具体领域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