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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
秦人社〔2017〕211号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
谈判药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厅有关要求,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2017年过渡版目录支付规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认真做好《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以下简称“2017年过渡版目录”)的对照工作,并做好信息系统切换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国家36种谈判药品按照规定纳入乙类特殊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市统一暂定为20%,相关医疗费用支付再按照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执行。其中,符合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分别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予以支付。以后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对36种谈判药品暂时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管理模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治疗服务,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专业科室和责任医师指定、特药采购和资格审核确认及宣传教育等工作;责任医师须为指定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具备副主任医师(二级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至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的各个阶段提供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评估、开具处方、慈善申请、随诊跟踪等工作。以后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36种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以下单位。
1.三级医疗机构: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2.二级医疗机构:海港医院、山海关人民医院、北戴河医院、开发区医院、抚宁区人民医院、卢龙县医院、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昌黎县人民医院;3.肿瘤类医疗机构:市第四医院;4.精神疾病类专科医疗机构:市九龙山医院、黑龙江三院秦皇岛分院。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指定医疗机构要规范36种谈判药品的管理及费用结算流程,以上药品在指定医疗机构售价不得高于国家统一谈判价格,超出国家规定部分医保不予支付。其中,使用肿瘤靶向药物的患者,以基因检测结果为指征的,应提交具备检测技术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加强和规范2017年过渡版目录的监督管理。各级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药机构目录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及考核范围。36种谈判药品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科要建立事前用药审查登记制度(急症用药除外),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告。
七、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和尼洛替尼(达希纳)等特殊药品管理仍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甲磺酸伊马替尼等特殊药品医保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10号)执行。
八、我市从2017年9月22日起执行2017年过渡版目录。其中36种谈判药品目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9月1日~21日发生的高于国家“医保支付标准”销售的36种谈判药品费用,超出部分医保不予支付。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9日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