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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0       发布机构:

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

财政厅关于取消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财政厅关于取消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冀价经费〔2016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2017220

 

 

 

 

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

 

 

冀价经费〔2016265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102号)文件,为规范排污权交易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废止《关于延长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期的通知(冀价经费〔2016102号)。

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9

 

  抄送: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秦皇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7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