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
财政厅关于取消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财政厅关于取消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冀价经费〔2016〕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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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物 价 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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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
冀价经费〔2016〕265号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102号)文件,为规范排污权交易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废止《关于延长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期的通知》(冀价经费〔2016〕102号)。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抄送: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秦皇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