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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汽车维修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0       发布机构:

秦皇岛市物价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汽车

  维修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物价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汽车维修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汽车维修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冀价检〔2016263号)

 

秦皇岛市物价局

201713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检【2016263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汽车维修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汽车维修服务行业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河北省汽车维修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汽车维修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规范机构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范》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汽车维修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规范

 

                   河北省物价局

                   20161227

河北省汽车维修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规范

    为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汽车维修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均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其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汽车维修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采用价目表、价格手册、电子屏等方式,公示以下内容:

    1、常用维修和保养项目的维修费,以工时计时收费的维修、保养项目应明确标示单位工时的标准和内容;

    2、维修、保养之外的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

    3、常用配件、添注液应当予以展示并详细注明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价格等;

    4、为抛锚车、事故车等提供现场救援(含排障、施救、牵引)等服务的,应当公示其不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接受客户电话请求现场救援的,应告知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建立本企业汽车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电子查询平台,方便客户查询、核对。平台内容应当涵盖本企业汽车维修及相关服务的全部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服务告知义务,包括维修受理、诊断预告、变更确认、客户验收等相关内容,接受客户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向客户提供维修服务收费清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一)不得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二)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诱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三)不得虚假优惠打折、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消费者;

    (四)不得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五)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不得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173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