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后金顺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
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39448196Q
根据《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孔雀城三期项目转交函》,本机关于 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施工建设的孔雀城幸福社区三期项目18#楼塔吊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附着支撑杆的建筑施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孔雀城幸福社区三期项目确实存在18#楼塔吊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附着支撑杆的建筑施工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之规定。
主要证据:
1、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米娜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后金顺身份证复印件;
2、调查笔录影像资料;
3、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18#楼塔吊附着支撑杆存在私自焊现象转交函(含现场检查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2张、省住建厅巡查组执法建议书1份),安全隐患整改报告1份,违法现场照片1张。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认定该单位不具有应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参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7项“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含1.5万元不含2.5万元)”的标准,决定对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账号:63401301000000215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