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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发布时间:2025-04-29       发布机构:市国动办 (市人防办)
秦皇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1市、县国防动员办公室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十九条
3.《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1次/年书面、实地检查
2市、县国防动员办公室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的行政检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1次/年书面、实地检查
3市、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1次/年书面、实地检查
4市、县国防动员办公室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7〕43号)第三条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查、审图、检测、防护设备企业1次/年书面、实地检查
5市、县国防动员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单位1次/年书面、实地检查
6市、县国防动员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重要城市和经济目标单位1次/年书面、实地检查
7市、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相关单位1次/年书面、实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