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函》的通知
卢龙县、青龙县,各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函》(冀价医函〔2016〕28号)转发给你们,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73 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按省定市级指导价格下浮10%后执行,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中的内容均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省文件中未定价项目,由医疗机构按照省文件规定自主确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将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报送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
以上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函》(冀价医函〔2016〕28号)
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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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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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关于试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函
冀价医函〔2016〕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在调研、测算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核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据此补充完善《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二、试行期间,附件1中未定价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机构应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医保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制定试行价格,并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将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报送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试行期满后,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对项目进行调整并核定具体价格。
三、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反馈。冀价医函〔2015〕9号文件试行期满正式执行。
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增列品种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