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由于近期一些单位办公地点变更,为加强各单位档案搬迁过程中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档案安全意识
档案是各机关单位宝贵的资源,对于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作用,一旦发生丢失或损毁将给机关或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必须提高对档案安全工作的认识,要以对党和国家、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档案安全责任意识,时刻绷紧档案安全这根弦,把档案安全搬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提前清理各类档案资料,该移交给市档案馆的要及时移交;该保留的要具体落实档案搬迁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等系列问题,并督促相关处室和人员加强档案搬迁前后的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二、对档案资料认真进行清理,摸底分类
各单位要提前对所有处室及档案室保管的档案进行认真清理,全面清点核查,做到账物相符。已借出档案要立即收回。对发现的缺卷、缺件要及时查找补缺。在此基础上对档案进行分类处理。
(一)根据《关于征集城市荣誉和友好往来实物档案的通知》(秦办字[2012]19号)规定,凡涉及到下列实物档案的,请及时向市档案馆移交。
1、友好往来实物档案:我市在对外友好往来及公务活动中(包括国外友好往来及国内省市间的交流活动)接收的赠品、礼品等实物档案,如工艺品、艺术品、徽章、吉祥物、地方特产、字画、题词等。
2、城市荣誉档案:凡荣获国家级及以上各种荣誉的实物档案。包括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国家级先进(优秀)集体(不含部委颁发);荣获国家级文艺表演、作品奖项;荣获国家或国际重大体育赛事前3名的运动奖项;国家级名优产品、著名商标;国家级以上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它被冠以“全国”“国家”的荣誉称号。获得以上荣誉的各类获奖文件、照片、奖牌、奖杯、奖品、锦旗及证书等实物。
3、各种重大活动声像档案、重要文件资料汇编、图书资料等重点档案。
以上移交到档案馆的实物档案要做到文字说明齐全,目录清晰。
(二)按照《秦皇岛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秦政[2013]18号)规定,文书、照片档案,也可以向档案馆提前移交。提前移交的文书、照片档案按接收标准执行。
(三)需销毁档案。要成立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对需要销毁档案进行鉴定并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销毁清册须报市档案局备案。会计档案须报会计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可送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档案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及有关规定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要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名盖章、注明销毁日期。
(四)需搬迁档案。
1、各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对需搬迁的档案进行清点、整理、打包、搬迁,监督指导档案搬迁的全过程。
2、对档案目录及各项档案数据进行备份。包括电子档案、档案扫描件、数码照片、数码音像等进行备份(一式三份,用光盘实行物理隔离备份)。
3、搬迁前对档案进行单独封存,不得与其他办公用品混放。搬迁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要随车押送,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搬迁后的档案要严格按照“八防”要求,加强对档案的保管。
三、明确责任,将档案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明确主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清理及搬迁工作,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各单位要安排好档案用房,配备档案安全设施设备,满足档案室各项功能需求。
(三)对于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造成档案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它不明事项可以直接咨询市档案局。业务咨询联系电话:3220713,档案移交联系电话:3220572,信息技术咨询电话:3220703。
附件:1、《关于征集城市荣誉和友好往来实物档案的通知秦办字[2012]19号)
2、《秦皇岛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秦政[2013]18号)
秦皇岛市档案局(馆)
2016年3月24 日
秦皇岛市档案局(馆)
2016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