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管理,规范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对财务组卷与医疗档案组卷标准,市卫生局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各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财务与医疗档案组卷所报内容统一规范如下:
一、财务档案组卷
1、发票
2、补偿单(第一联)
二、医疗档案组卷
1、补偿单(第二联)
2、出院诊断证明
3、病历首页
4、转诊证明
5、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可用户口本复印件)
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农合费用明细 (A4纸)
8、分娩的准生证复印件
9、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请市级定点医院按以上内容和顺序组卷装订,并从今年5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