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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关于对5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4-06-20       发布机构: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推动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查处了一批损害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现将5起案件通报如下:

一、昌黎县交通局副局长曹怀普乱作为案

20139月至11月下旬,昌黎县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对所查处的20余辆违规超载车辆,均没有按照“先要求强行卸载、再作进一步处理”的规定进行办理,只进行了罚款,就将超载车辆予以放行。县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中以罚代管、违规执法,对公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该县交通局副局长曹怀普作为主管路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已构成失职错误,昌黎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二、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科员王洪海延误工程建设案

20137月,山海关区城管局研究,决定由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王洪海牵头负责南窑河垃圾处理厂陈腐垃圾处理项目。王洪海在主管该工作期间,没有与嘉诚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及时加强业务沟通、消除谈判分歧、推进协议签订,造成该项目推进工期延误,大量陈腐垃圾不能及时处理,给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王洪海因失职错误,山海关区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副主任科员陈立波违反规定办理户籍案

20118月至10月,时任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主任科员的陈立波利用其具体负责户籍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贿赂共计6万元,为不符合规定的12户居民违法办理户籍迁入手续。陈立波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局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卢龙县秦汝昌、赵国明、朱春华等工作时间进出娱乐场所案

2013114(周一)下午3点,卢龙县纪委、监察局在明查暗访中发现卢龙县法院副主任科员秦汝昌、副主任科员赵国明和卢龙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朱春华工作时间进入娱乐场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了不良影响。卢龙县纪委分别给予秦汝昌、赵国明、朱春华党内警告处分。

五、抚宁县杜庄镇党委副书记李海龙失职案

201212月至20135月,房某等人先后多次在抚宁县杜庄镇蓝图嘉园小区182单元101室出租房内,非法生产雷管共计8万余枚。2013 530日,房某等再次生产雷管时,发生爆炸事故,其同伙韩某、许某被当场炸死。由于杜庄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辖区内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致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混乱,以致发生如此大的社会治安事件。李海龙作为杜庄镇党委副书记、镇综治委副主任、综治办主任,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已构成失职行为,抚宁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5起典型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影响了政府和公职人员形象,必须严肃惩处。各级、各单位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反思在优化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强化管理监督,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为全市发展大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