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收到期档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9号令》和秦政[2013]18号《秦皇岛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市档案馆接收范围内,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档案,即2003年以前的档案(含2003年),应及时向市档案馆移交。
请各单位按照《秦皇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秦档[2012]9号)要求,认真做好档案移交准备工作。对涉及本单位的专业档案,结合国家档案局《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认真做好专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符合进馆条件的,适时向市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在移交档案时,请认真填写《档案交接凭据》(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此外,为减轻各单位档案室的压力,未满10年的档案,在具备进馆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移交进馆。
具体事宜请与市档案局资源建设与开发科联系。
联系人:汤志军 联系电话:3220572
附件:《2013年市档案馆接收计划》
秦皇岛市档案局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