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转发 药品 价格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 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部队驻秦医疗机构
秦皇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