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3-03-25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年报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与附表等六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统计数据自201211日起20121231。本年报的电子版可在“中国秦皇岛”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www.qhd.gov.cn、“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www.qhdfda.gov.cn)下载。也可在市图书馆、市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查询。如对本年报有疑问,请与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41号,邮编:066000,电话:0335-3660437,电子邮箱:qhdyjj@163.com)。

一、              概述

(一)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成立并及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鞠世闻  党组书记、局长

执行副组长:胡庆功  纪检组长

副组长:陈    副局长

张建华  副局长

陈士刚  副局长

王会玉  副局长

肖俊岭  副局长

赵春利  副调研员

祖述春  副调研员

  员:王宝宁  办公室主任

李香华  人事培训科科长

牟吉胜  法制科科长

王新毓  财务装备科科长

辛幼伟  行政许可审理室主任

李长平  信息科科长

   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

周思学  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科科长

张殿忠  稽查一科科长

周任波  稽查二科科长

郭永健  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科科长

齐永军  药品市场监管科科长

马裕民  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杨建华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单国存  监察室主任

杨丽萍  工会主席

张丽娟  妇委会主任

    团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专门组建的信息化办公室,主任由李长平担任,工作人员吴冠南。

(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情况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信息收集、审核、发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应公开信息能够及时发布。严格执行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并设计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部审批表》,凡在局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政府信息必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业务科室、主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字后方可由信息化办发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适当,有效防止了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建立了局网站举报投诉受理和公众留言回复工作机制,由局长亲自签批、责任科室具体办理、信息化办负责回复,确保公众通过网站发布的举报投诉、留言和咨询得到及时受理、处理,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公开服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类别

    2012年,我局共主动公开各类信息414条,包括规范性文件、政务动态、公告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行政许可决定等,基本全部涵盖了我局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公众通过查阅,可以对我局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按要求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时在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了发布。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单位概况、机构职能、领导信息等,及时进行了更新。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一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了我局的公开内容;二是在我局网站上同步公开,并设置了链接,直接链接到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我局信息公开专版;三是向“两馆”查阅场所及时报送了纸质和电子资料,全年共向“两馆”移送与群众利益有关的文件类资料42份,以方便公众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中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制发了相关文书样式,明确了科室责任,确保一旦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公开信息时,能够依法有效办理。但自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来,我局尚未收到过要求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也未收取过相关费用,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日常工作中主要注重了对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及时更新维护,向“两馆”移交公开信息存在相对滞后现象,在今后工作中要注意及时移交,方便公众查阅。

 

 

                    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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