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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中药饮片加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发布机构:

秦价费字201730

 

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中药饮片加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卢龙县、青龙县,各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物价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中药饮片加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中药饮片加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720号)

 

                   

秦皇岛市物价局

 201767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医〔201720

关于明确中药饮片加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加价率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是否已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其销售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的加价率按不超过25%执行。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销售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的加价率由其自主确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有关药品加价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河北省物价局

2017522

 

抄送:省直和部队驻石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