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恒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向本机关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等有关规定, 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许可。其中秦皇岛恒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暂定资质的法定条件及标准,同意核定为暂定资质;秦皇岛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无有效经营业绩,同意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秦皇岛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四级资质的法定条件及标准,同意核定四级资质。同意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的变更申请。
现予公告
附件:《准予许可和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